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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犯不是他

文章来源:未知;时间:2018-03-30 12:48

2008年11月21日夜襄樊市某处发生一强奸案,案发后报警,11月26日嫌疑人老四被受害人抓获,原因是老四在强奸现场附近见到被害人后能够叫出她的名字(案发当晚相互没有看清相貌)。公安机关在案发当晚提取被害人的内裤,内裤上有一斑点但没有提取到有效DNA,没有提取阴道残留物;老四被抓获后第二天到现场提取一烟头,经DNA比对与老四一致。根据上述调查,公诉机关认为老四犯罪证据确实充分,理由主要是:1、老四作出过有罪供述;2、他之前并不认识受害人,但能称呼被害人的名字,而这个名字又是受害人向行为人谎报的名字;3、现场发现的烟头。
 
汪小波律师受老四家属委托担任老四辩护人,针对公诉方的上述意见一一回应:1、老四有罪供述在语言表达习惯和细节陈述上与受害人所作的陈述高度一致,不符合语言表达和记忆规律;2、前几天上网视频斗地主时遇一网友,就被告知的是那个名字,11月26日见受害人长得像网友,遂试着叫了那个名字,关于这个事实汪律师向检方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请求调取聊天记录;3、抓获现场与案发现场重合,不能证明烟头是强奸行为人所留,汪律师还从气象台调取了案发到被抓获期间的气象资料,期间一次陈雨,一次小雨,武汉大学司法鉴定所咨询意见表明雨水对DNA提取影响很大,因此烟头只可能是被抓获那天留在现场。
 
基于上述理由,汪小波律师进行了无罪辩护,一审法院取纳了上述意见,认为证据不足,建议公诉人撤诉,公诉人接受了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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