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郭女士因为女儿大学毕业即将回本市工作,便想把原来的老房子装修装修,给女儿一个惊喜。找谁来装修呢?由于郭女士刚供女儿读完大学,家境也不是很宽裕,于是决定找私人装修师傅进行装修,这时郭女士想到一个很要好的朋友的老公张师傅,因为在市建筑公司退休,应该靠得住,于是决定先找张师傅问问。张师傅听了郭女士的介绍后一口把活揽了下来,说我不仅活做得好,而且便宜。于是郭女士和张师傅签了一份《装修工程预算说明》,便开始进行装修。但是装修过程中郭女士发现,张师傅年纪大了,腿脚有些不便,做活很慢,而且做的活也不像他自己说的那样好,因为碍于情面,郭女士也不好说什么。在后来的装修过程中,郭女士越越来觉得生气:1、张师傅本来对水电并不在行,却不愿意将水电分包出去或是请工作帮忙,一直坚持自己做,结果安装水管失误导致水管崩裂,致使楼下天花板漏水;2、装修过程中将杂物弃下,致使他人防盗网被咂坏;3、卫生间防水材料泄漏导致楼下邻居墙体污染;4、浪费材料。上述问题使郭女士不得不将收尾工程委托他人施工。
郭女士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会成为被告,张师傅突然一纸诉状将郭女士告到法院,要求郭女士支付拖欠工程款8000元,张女士心想自己已经为工程支付了三四万元,本来觉得已经给多了,也就罢了,却为何反而还差他8000元呢?于是,郭女士找到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汪小波律师进行咨询。
汪小波律师仔细的分析了《装修工程预算说明》,并结合郭女士描述的装修情况,汪律师仔细对每一项装修内容进行了核算,发现确定存在工程量重复计算的现象,也存在所购材料没有用在工程上的情况。经过一番了解后,汪小波律师对郭女士进行了解答,帮助郭女士消除了一些疑惑,汪小波律师认为:1、装修工程合同因为施工人无资质,所以应确认合同无效;2、工程结算应根据工程量鉴定结论确定;3、可以根据对方不当装修及浪费材料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起反诉。汪小波律师还设身处地地帮郭女士分析:双方争议的标的不是很大,如果想争个输赢,必须申请鉴定,由此产生一笔不小的支出,所以双方不值得为此大动干戈,各退让一步,握手言和,调解解决本案。
郭女士决定委托汪小波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协助处理本案。汪小波律师通过对对方单方面的一些帐目、票据等证据进行了驳斥,指出对方证据不具有真实性,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张师傅的诉讼请求。通过一系列诉讼策略的灵活运用,郭女士在诉讼中逐步占据上风,最后本案以张师傅撤诉结束。下面附有汪小波律师代为起草的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郭女士,女,1958年2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襄城区南街15号。
因张师傅诉答辩人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张师傅无室内装修资质而承接装修工程,违反法律规定,装修合同无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凡没有《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故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可确认合同无效。
二、装修工程尚未按质量要求完成,没有进行验收,答辩人支付工程款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答辩人具有先履行抗辩权,故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答辩人已支付工程款32000元,高于原告已完成工程量,无需追加支付工程款。
1、原告诉称其已完成工程量(人工费)17558元与事实不符。以下按其制作的《装修工程费用结算》所列分项指出其重复计算、错误计算的情形:
①第五项“后阳台砌砖抹灰”应包括第三项的“后阳台地面、墙面抹防水砂浆”,原告将第三项另行列支,属重复计算。
②第四项“后阳台浇筑地面砼、背砂石、除渣”和第六项“厕所砂、砼垫层、防水工程”均属于第一项“拆除改造工程”的内容,属于重复计算,祥见《装修工程预算说明》第一条第5项“所有改砌墙面抹灰、墙面修补、拆除管道后洞口的封堵、安装大便器、做防水层、垫好垫层”。
③第七项“墙面管线开槽、人工、机械费”和第九项“墙地磁砖铺贴工程”的计算标准均高于市场价,其中铺贴磁砖市场最高不超过18元每平方,而原告竟按照44元每平方计算,明显不合理。
④第八项“厨厕水电安装、大便器、盆安装”中大便器、盆的安装属于第一项“拆除改造工程”的内容,属于重复计算。原告没有做电的部分,水的安装漏水问题原告至未予解决,加之太阳能热水管及外墙进水管、控制阀安装部分均由第三人完成,经计算水的安装部分原告仅完成工程量50.2元。
⑤第十项“选购材料工时费”收费没有依据。除钢结构及地板砖委托原告购买外,其它部分均为单包,而钢结构和地板的选购工时费均在第二项“钢结构工程”和第九项“墙、地磁砖铺帖工程”均已计算,而且工时费也没有在预算中提及。在其明细中也可以发现其慌报工时费的现象,如购买一扇厕所的门即收取高达25元的工时费,让人无法理解;还有防水布的价格21元,工时费却要收取20元;白水泥9元,工时费却要收取10元。
⑥第二项“钢结构工程”,按照预算说明的计算方法,人工与材料为1:1,钢结构工程材料费为7023元,因此钢结构工程费应为7023元,而非1024元。
2、原告诉称选购材料费用为1358元与事实不符。
①钢结构部分原告计算有误。首先,白漆没有用、发泡填充剂是因为原告质量不合格返工所用;第二,剩余的材料有:床板2块、稀释剂1瓶、∠30角钢3.85米、∠50角钢3.9米、[100槽钢1.8米;第三,油漆浪费了一半,因下料错误浪费Φ10螺螺纹钢2根、Φ10元钢2根、∠30角钢1根、∠40角钢1根。上述三项费用应扣除。
②墙地砖工程材料部分:退换货所涉运费25元应由原告承担。
③上下水管道配件部分:2010年4月9日购买的32活节、胶水、32弯头、32球阀和Φ32堵头均未使用而被原告拿走他用;Φ32管卡等没有使用也没有退换;50×32大小头等很多材料根本没有。
④水泥、沙石、套装门及五金件部分:租脚手架及运费应予以扣除,因为原告应自备工具;李广啟开槽费属于人工费,不应当在材料费中重复计算。
三、根据上一条所述,原告单方认定的人工费和材料费存在明显虚报现象,且原告不具装修资质,没有监理、也没有双方共同签署的验收单和结算书,亦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对工程量进行鉴定,所以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四、原告在装修过程中因质量不合格和违规装修、工期延误导致答辩人和第三人遭受经济损失,应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质量不合格的情形有:
1、 大便器装反导致多购买2个冲洗阀头和1个内丝直接,共15元;
2、 后阳台改造工程中外墙水泥砂浆漏粉导致下雨漏水,曾四次返工,导致损失100元;
3、 钢结构油漆末做,现已开始锈蚀,严重影响钢结构的使用年限,应扣除工程款1000元;
4、 墙砖、地砖没有铺实,应扣人工费170元;
5、 因为卫生间门的尺寸预设错误,导致门买回后装不上,而将地板重新铺砌,由于铺得过低导致卫生间的水倒灌,而门仍旧开关不便,应扣除300元工钱;
6、 厨房设计失误导致换气扇、抽油烟机无法安装,进行改造而损失265元;
7、 水安装失误导致多购买材料支出270元。
违规装修、工期延误的情形有:
1、原告在装修过程中将杂物丢弃楼下,导致楼下住户防盗窗顶被砸破一处;
2、原告不听答辩人劝阻砸地板导致楼下住户墙顶砸破一处、砸裂一处;
3、原告安装水管失误造成水管连接处崩裂、卫生间水管安装失误漏水,上述两处导致楼下邻居墙体多处漏湿,污染严重;
4、原告做卫生间防水时,将防水材料泄漏到楼下导致邻居墙体污染严重。上述1至4项,楼下邻居已向答辩人提出赔偿要求。
5、2010年4月28日,原告以维修水管为名,在答辩人不在家的情况下私自将自来水总阀关掉,导致答辩人的其它装修工程被迫停工;
6、原告装修过程中消极怠工,有时甚至停工数日,水安装工程从2010年3月2日开始至今仍未按质量完成施工,工期过分迟延,导致答辩人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张师傅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 致
襄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