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襄樊市襄阳区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
乙方:李四 身份证号码: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公开协商方式取得甲方一宗非耕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基本情况:甲方将位于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三组)所有的面积为 亩的废弃稻场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东西长 米、 南北长 米。
甲方保证本合同签订之前,已经过村民会议通过并报某镇人民政府批准,并保证该宗土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
二、承包期限:乙方承包使用期为二十年,即从二OO八年 月 日起至二O二八年 月 日终止。
三、承包费:承包费为 元/年,共计 元,乙方分四次向甲方交纳,即:
年 月 日支付 元;
年 月 日支付 元;
年 月 日支付 元;
年 月 日支付 元。
四、承租土地用途:乙方拟将所包土地用于喂养生猪及生活之用,但不排除乙方根据市场情况另作他用。乙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设计、建设符合承租目的的各种地上设施,甲方在权限范围内予以协助。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承包费。乙方逾期支付承包费不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按照应交承包费的万分之 每日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以承包期剩余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为根据,按35000元每年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首先以承包地上的设施根据市场作价后充抵,不足部分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二种处理方式不作累加)
2、承包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土地,除非因政府征收行为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但甲方应在该事实发生后三日内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协商合同解除事宜。合同解除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按以下方法之一补偿乙方损失:
(1)以承包期剩余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为根据按35000元每年计算乙方损失,乙方在合理期限内处置完地上设施及搬迁事宜,处置方式按本合同第七条执行;
(2)经乙方许可后,另择一处同样面积的土地发包给甲方使用,包期为 年,租金不变,甲方另行补偿乙方经济损失 元,乙方在双方另行签订合同后 日内处理完毕原承租土地上的设施。
3、甲方为乙方的经营活动提供道路畅通、通水、通电等便利条件。
4、甲方在能力范围内为乙方的建设活动提供支持,帮助乙方办理城建、规划、土地等手续。
5、本合同如因承包程序违法而被认定为无效,双方终止本合同,甲方以承包期剩余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为根据按35000元每年的标准赔偿乙方损失。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承包土地的治理成果及经营收益全部归乙方所有。
2、乙方有权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设计、建设猪舍等各种地上设施,并享有所建设施的所有权。甲方对因建设猪舍等设施所涉城建、规划、土地等方面的行政许可予以保障,如乙方未获准建设或所建设施被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而严重影响乙方生产经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第5款的规定赔偿乙方损失。
3、乙方有权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方式对所承包土地进行流转。乙方在承包期内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其指定的人承受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上述事实发生后十日内,乙方或乙方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将产权的变动情况通知甲方。
4、乙方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承包费,但除交纳承包费和水电费外,乙方有权拒绝交纳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七、合同的期满和续签: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在相同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乙方接到甲方发包启事后30日内决定是否承包,否则甲方有权将土地发包他人。合同期满后,双方不续签合同的,乙方自行处置地上设施或经双方合理作价后归甲方所有,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补偿金。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成的提交襄樊市襄阳区人民法院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OO 年 月 日 二OO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