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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关于无证经营处罚)

文章来源:未知;时间:2018-03-30 13:04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女,  年月日生,汉族,    公司职员,住      。电话:

被申请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该局局长。

申请事项:

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1257日扣押申请人1万元现金的行为违法,责令其立即退还本金并赔偿利息损失;

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撤销保工商处字(20121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及理由:

被申请人于201257日在调查   公司设在××县清溪路547号的营业场所时,扣押了申请人的现金1万元,后又于   年月日向申请人送达×工商听告字(20121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申请人随后申请了听证,但未得到被申请人的回复。20127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保工商处字(20121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遂提出复议。

申请人认为:

一、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申请人收到处罚听证告知书时即提出要求听证,后又以书面方式再次要求听证,但被申请人均未予答复。被申请人有违《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之规定,当属程序违法。

二、被申请人扣押申请人现金行为违法。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的规定,现金并非可以扣押之物,且属申请人个人现金,与经营并无关系,被申请人予以暂扣之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非实际经营人,行政处罚对象错误。申请人拟申请注册成立公司进行汽车销售,但注册未完成,亦未取得营业执照,申请人尚未实际进行经营。至于清溪路547号之经营行为,实际是由   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申请人仅为一般销售人员,申请人的行为亦属于职务行为,其行为结果应由××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发票均由××公司出具,足证上述之事实。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故向贵局申请复议,望公正处理。

此致

襄阳市行政管理局

申请人: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文书制作背景】小李拟在某县租一门面销售汽车,期间向该县工商局申请了公司登记,由于种种原因,公司登记工作停滞不前。该工商局所辖一工商所在执法工作中发现该门面系无证经营,遂作出处罚决定。在调查期间暂扣了小李经营款1万元,该局出具了一份暂扣单,现该工商局工作人员通知让小李去将暂扣单换成交罚款收据。小李让襄阳律师出谋划策,汪律师认为,暂扣单就是我方能取得行政诉讼的关键突破口,工商局扣押现金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只要以此为由主张权利,一定可以扭转败局,汪律师遂为小李起草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让小李寄往市工商局。

     【结果】复议申请寄出后第三日,县工商局工作人员即通知小李让她撤回复议,承诺不处罚她了。小李让工商局先出撤销处罚文书,否则不撤回复议,于是第二日就收到该局的《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理由是“处罚事实不清”),小李也及时地撤回行政复议,但是小李并不急于去工商局去领钱,而是将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办好后再去要回暂扣款,这样能够有效防止该县工商局再次以无证经营对小李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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