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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委托人书

文章来源:未知;时间:2018-03-30 12:47

尊敬的委托人:

或许您是第一次进行诉讼,亦或您虽然经历过诉讼,但却没有律师和你分享过下述内容,不管如何,我觉得非常有必须对有些问题和您进行一些探讨。

一、关于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

1、律师是委托人的帮助者。律师言委托人所言,行委托人所行,只不过律师诉讼中律师的言和行更加专业、更加高效而已;所以,诉讼活动并不是必须要请律师的,但是在司法日益专业化的今天,整个诉讼活动中都充斥着专业词汇,非律师参与,委托人少不了要多加强学习。

2、通常可以用“谨慎的律师”来评价一名好律师,好律师必须对待委托事务进行深思熟虑,尽量为当事人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3、律师一切工作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委托人的诉讼目标,但是仅以成功论英雄又是不客观的,评价律师工作比较客观标准的是律师是否为实现目标而尽力。

二、对于诉讼的态度。

1、打官司通常是最不经济的解决争议的办法,委托人应该尝试其它方法后,再决定进入诉讼程序。

2、打官司通常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损失,但若想通过诉讼获得利益则是不大可能的事情,通常双方当事人都会损失些时间和金钱在聘请律师和应付漫长繁杂的诉讼程序上。

3、一份好的合同或优秀的交易程序设计可以减少纠纷或增加诉讼的胜算,与其找一个出色的诉讼律师不如找一个出色的风险防范律师,当然,善于风险防范的律师一般都会是一个出色的诉讼律师;

4、拟定诉讼方案、讨论诉讼方案可行性这类前期工作要比庭审中的舌辩更加重要,一个没有深思熟虑的诉讼是不能贸然提交法庭的。还有必要说,任何事物的认识都是逐步深入的,特定的时空拟定相应的方案,检验方案优劣也得在特定的时空中去讨论,事后诸葛实为不智。

5、整理证据是一项很重要的庭前准备工作:第一,您需要根据律师的指导尽可能的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第二,律师会根据已拟定的诉讼方案对证据进行取舍,有些证据在取舍上律师会很纠结。有些证据对实现委托人的目标有帮助,但是它同时也可能被对方律师揪住把柄反戈一击; 第三,律师的整理证据工作将以证据目录的形式出现在法庭上。

三、委托人对律师的那点误会。

1、官司输了,委托人少不了对律师埋怨。大部分这样的情况,律师是不会承担任何责任的,因为律师法规定律师无权承诺输赢,也就当然不用承担败诉的结果,除非律师有重大过错。虽然如此,但是律师都得反省,自己设计的诉讼方案是否不当,或是阐述观点是否够充分等等,律师把败诉的结果都归结为委托人的证据不足、或是没有全面陈述案情、或是诉讼的必然风险等都是不负责任的。总之,多点理解就好。

2、委托人认为律师应当包揽一切的想法是不符合司法实际情况的。如:(1)当事人陈述是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必要时法官可要求当事人必须出庭,或者法官要求与当事人面议事宜;(2)律师参与诉讼的程度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委托细节不同及收费不同而有所不同,有些事务性、专业性不高的工作可能会要求委托人自行处理,参与度的大小委托人最好与律师在委托时沟通好;(3)与搜集证据相比,律师更擅长于利用证据,律师在搜集证据上的能力并不必然比委托人或私人侦探更优秀,所以律师如非另外授权,并不承担搜集证据之责;

3、他人的非言非语。其实我们所受到最大的责难来自于法官,这里面除了很少一部分的评价是中肯外,大部分属离间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的关系,以达到降低当事人对判决不满的情绪。法律问题通常不是“对”与“错”这么容易分得清的,它需要双方律师通过各自的阐述而使问题变得更清楚,法官居中判断,必然有一方的观点不被采纳。这里面的问题在于法官与律师同样参加的是一个职业准入的考试,其认识并不必然比律师高明,而其手上的权力却是无可撼动的,法官对律师评头论足,成了一些法官的思维惯性。

4、委托人有的希望律师强势一些,有的希望律师温和一些,味口不一,难一调和。律师具体行为模式和自身的性格有关,他们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风格,恐难改变。实际上执业风格不同对案件的办理质量并无太大影响,对委托事项进行深思熟虑才是胜诉的法定。

总之,说了上述许多,是希望能与委托人有一个良性的合作,多一些沟通,少一些嫌隙。

上述内容权作本律师与您第一次见面的开场白吧。

                                

                                        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

 

 

 

 

                                           汪小波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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