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业务范围
婚姻家庭
刑事诉讼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农村事务
刑事辩护
财务纠纷
行政争议
成功案例
法律文书
了解律师
关于我们
<
>
婚姻家庭
刑事诉讼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农村事务
刑事辩护
财务纠纷
行政争议
业务范围
婚姻家庭
刑事诉讼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农村事务
刑事辩护
财务纠纷
行政争议
咨询热线:
汪律师:13507273505
范律师:18995670752
地址: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汉水华城7号楼8幢5楼513号
婚姻家庭
当前位置:
主页
>
业务范围
>
婚姻家庭
>
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问题(襄阳律师实务系列)
文章来源:未知;时间:2018-03-30 11:47
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问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附:
襄阳律师顾问网以宣传法律、化解矛盾为最大追求。
汪小波律师联系方式:电话:13507273505 QQ:470927423
地址:襄阳市春园路火炬大厦5楼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
上一篇: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襄阳律师实务系列)
下一篇: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襄阳律师实务系列)
【返回列表页】
网站首页
业务范围
成功案例
法律文书
了解律师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地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汉水华城7号楼8幢5楼513号 手机:13507273505
Copyright @ 2014-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号
鄂ICP备19027940号-1
Power by DedeCms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