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办事指南
一、承办单位:
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伤生育科
二、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襄政发[2004]24号、襄劳社险[2008]8号
三、办事条件: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及劳动能力鉴定后30日内申报
四、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原件、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出院小结、住院原始发票及一日清单、在门诊治疗时需门诊就诊病历及处方(原件、复印件)
4.由用人单位携带以上资料办理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五、办理程序
1、发生工伤事故后,先向劳动行政部门及经办部门事故备案。
2、待工伤认定结论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发后携以上资料到工伤生育科受理、审核,生成月结算后,次月支付。
六、受理条件
1、工伤职工必须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紧急情况除外)。
2、与缴费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不欠缴工伤保险费用。
五、办事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联系电话:3604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