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业务员朋友因为工伤等问题和公司对薄公堂,我发现这些纠纷都是因为业务员与公司是不是劳动关系这一法律定性意见不统一引起的。很多公司招聘业务员的薪酬制度是“低薪加提成”或仅有提成而无低薪,对于后者用人单位是不认为与业务员有劳动关系的,因为用人单位不要求业务员按规定上下班,也不规定业务员的最低销售量,业务员不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约束。因为业务员与单位的关系到底如何双方存在很多争议,所以我想就业务员与单位的几个法律问题在这里解答一下:
业务员和单位的关系是什么?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虽然业务员可能不用正规上下班,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不必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业务员提供的劳动是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的,否则不能获得报酬;业务员对外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进行销售,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所以业务员与用人单位是具有身体依附关系的,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应认为和单位具有劳动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未与业务员签订劳动合同,可否要求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可以因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要求双倍工资。
如何计算双倍工资的数额? 因为没有合同,发放工资又根据销售业绩,每月工资不确定,所以可以按照劳动争议之日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工资数额,如果平均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按最低工资计算。
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时要求业务员走人?不行,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自用工之日起,业务员即与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所以用人单位想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事由,即:(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劳动者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