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购买、继承房屋所取得的宅基地能否确定其建设用地使用权?
答:转让、购买、继承房屋所取得的宅基地能否确定其建设用地使用权,《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1995 年4 月9 日国家土地管理局)第四十九条规定:“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时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 1995 年4 月9 日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上述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