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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时间:2018-03-30 11:26
【问】蔡某将他的一处房产出卖给我,房屋总价260万元。我们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我支付首付款70万元,剩余房款190万元等取得银行贷款再支付给蔡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本市政府发布文件规定: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因为我的户籍所在地不在本市,也未在本市办理社会保险,致使无法办理贷款,所以我向蔡某提出解除合同,而蔡某不同意。请问,我能否以无法贷款为由解除合同?
【襄阳律师顾问网汪小波】
你与蔡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有效成立。该市政府发布的文件,涉及的放贷新政属于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对购房人的履约能力产生了重大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此,你请求解除合同的要求于法有据,可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