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律师顾问网

咨询热线:
汪律师:13507273505
范律师:18995670752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汉水华城7号楼8幢5楼513号

刑事辩护

当前位置:主页 > 业务范围 > 刑事辩护 >

非过当防卫行为

文章来源:未知;时间:2018-03-30 11:53

 【襄阳律师正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对正在实施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认为是正当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为什么对正在实施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认为是正当防卫过当?这是因为这类犯罪如不采取紧急的防卫措施,不法认识自己行为的法侵害就可能会在瞬间造成极其严重的、无法挽回的危害,同时在采取防卫措施时,正当防卫人也会由于惊慌而无后果,这种因突然的侵害而惊慌失措所采取的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损害,既不存在行为人的故意,也不存在行为人的过失,完全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个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正当行为。如为制止杀人而于杀人犯搏斗,在搏斗中致杀人犯重伤而死亡,这种超过正当防卫限度的正当防卫,刑法上不认为是防卫过当,既然不认为是防卫过当,当然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不认为是正当防卫过当的正当防卫行为。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汪小波律师推荐阅读刑事辩护栏目的其它文章

    防卫过当适用的特殊原则

    量刑的基本方法(湖北省)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的区别

【返回列表页】
地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汉水华城7号楼8幢5楼513号         手机:13507273505
Copyright @ 2014-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号鄂ICP备19027940号-1 Power by DedeCms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