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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时间:2018-03-30 12:51
【案情】被告人:高某
法院查明:襄阳市汉江路某厂家属院内一民房被从事传销的人员租住,被告人曹某是该传销窝点的小主任,负责生活开支、课程安排及人员管理等。2011年5月3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李某(男,殁年31岁)被他人从广东骗至该窝点,传销组织的大主任张某燕(在逃)指使被告人曹某安排被告人孙某等人将李的手机、身份证搜走,逼迫李参加传销,由被告人单某担任李的师傅并对李监视,被告人张某、孙某、高某、龚某、胡某对李进行看管,限制其人身自由。李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曾二次翻窗逃跑未果,均被被告人孙某、高某等人阻止。5月10日,被告人龚某将被害人胡二从广西骗至该民房内参加传销,由被告人张某作其师傅并对胡进行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同年5月14日凌晨,被害人李某被发现在传销窝点的楼下地上死亡。同日,被告人张某、单某、孙某、高某、龚某、胡某被民警抓获,被骗来从事传销的人员被解救。同年11月29日,被告人曹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辩护经过】汪律师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发现该起诉书仅起诉张某、单某、孙某、高某、龚某、胡某,而没有同时起诉曹某、张某燕,再查看案卷发现此时曹某已经被公安机关逮捕、张某燕在逃。再看量刑建议书发现检察院对上述五名被告人没有区分主从犯,一概建议法院判处十至十二年有徒刑。这种情况对我的委托人及为不利,要知道,从犯是从轻、减轻的法定情节,按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甚至可以减刑50%,而最少也可以减轻20%。因此区分主从犯对于辩护的效果至关重要,庭前我就和法院方面进行了交涉,法庭上我更是认为本案五名被告人全都应当被认定为从犯。庭审后很快有了结果--检察院撤诉。三个月后检察院再次起诉至法院,这次被告人由原来的五名变成了六名,即增加了被告人曹某。但是遗憾的是这次检察院仍然没有区别主从犯,而仅仅是在情节上作了区分,该院建议对曹某、张某在十一到十二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对其他被告人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第二次开庭,其他律师似与汪律师达成了默契,均在主从犯问题上对公诉人展开辩论。公诉人虽明知自己的观点站不住脚,仍坚持认为本案其他被告人也积极参加了犯罪。有律师问公诉人,“其他被告人参加犯罪是曹某安排的,还是自己主动的?”公诉人顿时语塞。法院最终采纳汪律师观点(从犯、赔偿、谅解、认罪态度好等),判处高某七年有期徒刑。
【襄阳律师点评】如果公诉机关、法院均将视野局限于已到案的被告人,却忽视同案在逃案犯的存在,那么案件就很难公正。甚至可以推测,本案如果不是曹某到案,则其他被告人很难被认定为从犯,这就是现实,不符合法律精神,但是现实中大量存在,就如同本案的公诉人,甚至在曹某并案审理后,仍然坚持拒不区分主从犯。所以只得感叹:岂因主犯不到案就不把被告人当从犯看!
陷入传销者最可悲或最可怜就在于:逃走可能摔死,不逃走,最终的结局就是监狱或劳教所。当一个人被骗进入传销窝点后,首先是被欺骗的强烈愤怒,继而是在一大群人对自己强扣证件、物品的时候进行反抗,当反抗无果时只得寻机逃走,本案中受害人就是因为试图逃走而遭不测。大部分人没有办法逃走,只得一天一天的被洗脑,除非意志非常坚定者,都会被洗脑成功。到此,就开始了继续欺骗他人、非法拘禁他人的恶性循环。国家与其事后对传销者课以重刑,还不如事前采取点有效措施。我以为只要对房屋租赁者加强监管即可扼杀很多传销组织,如限定承租人数,超过者即对房东进行处罚,这些老百姓都想得到的办法,国家却在打击传销问题上表现得如此无力?就像本案,房东任何责任都没承担,不仅没有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不用对死者负半毛钱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