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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强奸,受害人怎会两次自愿走进嫌疑人的

文章来源:未知;时间:2018-03-30 12:53

【提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很多人认为不重要,其实,律师尽早参与刑事诉讼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有效地帮助侦查机关防止冤假错案,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201155日被害人朱某报警称:其于54日和55日两次遭到高伟的强奸,并称高伟持有手枪逼其就范。当日晚高伟在宾馆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高伟的家属委托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汪小波律师为高伟提供法律服务,汪小波律师于516日前往看守所会见了高伟,高伟称:我是做商品房销售生意的,被害人朱某今年2月因为买我的房子时我们认识的,后来她和她的公公有矛盾让我帮着教训她的公公,所以我们的关系逐渐亲密。我和她总共发生三次关系,第一次是一个月前,具体哪个宾馆我不记得了,后面二次就是她告我的这两次。我430日去杭州旅行期间,她打电话催我回来说欠我的钱(因买房欠的)还不上,想请我吃个饭聊聊。我3号回来,我们约定在LB宾馆见面谈还钱的事,见面后我让她给我打了个欠条,然后她就走了,没发生关系。4号她又让我开房等她谈事,下午1点多她来了开始没和我谈还钱的事,我们发生了性关系,然后她就让我把欠条撕了,我拒绝,她夺也没夺到就说要告我强奸,我让她就告。当天我们一直都在房间里,她只说让我离婚,我说有个过程。第二天(55日)上午我们一起到襄樊监狱看了我的朋友,下午又回到宾馆,又发生了一次关系。另,玩具枪和水果刀是在杭州买的,放在车上,没带到房间里去。

【办理结果】襄阳律师经过分析认为嫌疑人高伟的话比较可信:其一,如果是强奸,被害人不可能主动前往高伟开的房间,而且还是两次;其二,受害人与高伟在54日一直到55日下午二人一直形影不离,表明两人关系不一般;第三,双方存在债务纠纷,被害人在目的没达到的情况下报假案的可能性较大。律师参与此案时,得知公安机关已经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汪小波律师遂立即前往检察院与批捕科的同志交换了意见,并随后向检察院提交了书面意见。其后不久便得到消息,高伟已经被释放了。

【附意见书】

建议不批准逮捕高伟的律师意见书

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受高伟家属高强委托和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担任高伟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得知老河口市公安局已提请贵院批准逮捕高伟,我们认为不宜批准逮捕,故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伟与受害人之前存在亲密关系,故应慎重定性。

我们会见高伟的过程中,高伟对是否构成获罪进行了辩解,我们了解到,高与受害人于20112月通过房屋买卖交易中相识,你来我往于4月中旬第一次发生关系,54日及55日又发生两次关系。我们认为高伟与受害人之前即有亲密关系,不宜在没有其它直接证据的前提下,仅凭言辞证据将后两次定性为强奸。

二、没有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本案可能存在的相关手段只有二种情况:一、以要求偿还房款相威胁;二、仿真手枪相威胁。对于前者,因两人系买卖合同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高伟的债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其索要房款如果真能威胁到受害人以至于其牺牲色相,充其量也只能算是违反道德的性交易,根本构不成强奸罪的胁迫手段;后者,枪一直放置于高伟车内,未带入房间,不足以威胁到受害人。

三、本案存在疑点,无充分证据予以排除。

1、如果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愿,强行发生性行为,就必然会有抓痕、衣服破损等相关迹象,但是本案中不存在上述情况。

2、如果受害人非自愿的话,54日是受害人为何自己一个人走进宾馆、走进高伟的房间?

354日进入宾馆、55日双方到襄阳,当日又回到宾馆,前后两人均在一起,如果并非自愿,受害人何以对高伟形影不离?

455日两人前往襄北监狱看望服刑人员陈明,高伟介绍受害人为陈的“二嫂”(即指高伟的小老婆),受害人并未拒绝,且表现亲密。

5、如果54日受害人就被强奸,为何不及时报警?

四、高伟之前未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表现尚好,不予以逮捕,采取其它其他强制措施即可有效防止社会危害性。

综上,我们认为本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高伟存在犯罪行为,且高伟无社会危害性,故希望贵院对高伟不批准逮捕。

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

汪小波      律师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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