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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必杀技”,让老赖拙劣伎俩无处遁形

文章来源:未知;时间:2018-03-30 17:18

三招“必杀技”,让老赖拙劣伎俩无处遁形
------------记襄阳Q制鞋公司诉广东L服饰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
 
摘要:在货物买卖合同或委托加工合同中,买方赖账的伎俩无外呼,1、主张质量问题,以此为由拒付货款;2、以卖方迟延交付为由无限期地拖延支付货款。本案最终胜诉,不仅货款本金得到全部支持,且赢得100多万违约金。
案情
    2011年8月18日,广东L公司(甲方)和襄阳Q公司(乙方)签订了《童鞋加工生产协议书》,约定乙方按甲方要求为定牌加工生产“巴布豆”(LITTLEBOBDOG)童鞋,该合同还约定了知识产权保护、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产品加工的数量、单价、交货期限及付款方式则约定以《定牌加工合同书》为准。双方履行合同情况如下:
1、2011年11月4日,双方签订了宝字B.P12CB002和宝字B.P12CB003两份《定牌加工合同书》,货款金额分别为2888364元和221040元,上述合同签订襄阳Q公司完成了供货,但广东L公司仅支付1421880.80元货款,尚欠1687523元未付。
2、2012年1月5日,双方签订宝字B.P12XB003《定牌加工合同书》,货款总金额为536520元,广东L公司已付107304元,尚欠429216元,襄阳Q公司于2012年3月19日完成该批次货物的生产,但因广东L公司拖欠支付货款,襄阳Q公司拒绝支付该批货物。
襄阳Q公司多次向广东L公司发函要求其履行支付货款义务,但广东L公司回函称:“一、关于2012年夏季童鞋的交付,夏季合同约定上述2012年夏季童鞋的交期为2012年3月10日,现已超过约定交货期限十一天,但贵公司仍未安排出货。贵司来函称,由于我司未将前次货款结清,导致本次合同货物不能准时发送,我司认为,上述2012年春季童鞋订单宝字B.P12CB003《定牌加工合同书》与2012年夏季童鞋订单宝字B.P12CB003两份《定牌加工合同书》,是两份相互完全独立的合同,贵司不能以2012春季货款为由拖延或拒绝交付2012夏季童鞋。否则,我司有权根据贵我双方2011年8月18日签订的《童鞋加工生产协议书》的以下约定追究贵司的违约责任……”
此外,广东L公司提供了11份国家皮革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测试报告》拟证明襄阳Q公司交付的童鞋质量不合格。
襄阳Q公司依法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广东L公司反诉要求:1、支付逾期交付货物违约金526436.4元;2、退还质量问题童鞋的货款272086元和防伪标费6625元,并赔偿其利润损失101622元;3、退还夏季订单预付货款107304元及包装材料款34944元和防伪标费用9984元,并赔偿其利润损失256348.8元;4、在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不能擅自销售或处理2012夏季合同产品。
律师意见
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汪小波律师代表襄阳Q公司,针对被告企图通过将一个加工合同项下的两个不同订单独立出来的方式,对春季订单赖账,还要求我方交出夏季货物的行径等赖账行为,逐一剖析,逐一破解,最后达到完胜,下面即是律师的三招必杀技:
一、关于质量。
必杀技:质量异议须及时,临诉再提失效力。
1、合同第3.4条“双方在交货验收时对产品质量纠纷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时,应该委托由双方确认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存在质量问题的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该条约定质量异议的时限及程序,即交货时验收,如果有质量问题应当时提出异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付鉴定。
2、根据《广东L公司验货报告》显示,襄阳Q公司生产的童鞋质量合格,极少有瑕疵的也及时修理后合格,并经广东L公司的驻厂验货员许可后方可出货,《出货明细》有陈敏及广东L公司仓管员张某签字可以证明这一点。
3、襄阳Q公司曾根据广东L公司要求将产品抽样交广东L公司送检,产品合格。如果广东L公司予以否认,法院可责令被告提供广州质检局(国家皮革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出具的质检报告。
4、广东L公司从3月19日一直到4月6日针对的襄阳Q公司回函均未对质量问题提出任何抗辩意见,均同意支付货款。甚至到开庭前也没有收到广东L公司的口头或书面的质量异议。
5、如果广东L公司申请对产品进行鉴定,襄阳Q公司将不予同意,因为广东L公司长时间没有提出异议,并不能排除系因广东L公司仓管不善造成质量问题。质量问题只不过是广东L公司拖延程序的一个借口而已。鉴定的提起必须基于三个前提,一是广东L公司必须有充分证据推翻其质检员陈某出具的《验货报告》,如陈某与襄阳Q公司串通等;二是必须排除自已造成不合格的可能性;三是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二、关于春季、夏季两份《定牌加工合同书》是两个不同的合同,还是同一合同项下前后两次订单问题。
必杀技:你不付第一批货物的款,我为何要付第二份订单的货。
1、先履行抗辩权仅具有一时之效,非永久有效,当襄阳Q公司完成交付货物后,广东L公司即不能再以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为由拒付货款。
3、襄阳Q公司交付了货物,并多次催促广东L公司履行其义务,此时如广东L公司欲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当以明示方式为之,但广东L公司多次回复襄阳Q公司的催款函称“销售业绩不佳,资金未能及时回笼……”,可见广东L公司从未行使过先履行抗辩权。
4、退一步讲,即使广东L公司有权亦实际行使了抗辩权,那么也应以对等为限,广东L公司应履行其相应的义务,而非拒付全部货款。
5、广东L公司如认为襄阳Q公司交付迟延,可追究襄阳Q公司的违约责任,而无权以此为由拒付货款,否则有违诚信原则。
三、关于迟延交货问题。
必杀技:交货延迟几天,是对方材料交付迟延原故造成,应当免责。
1、2011年1月13日完成宝字B.P12CB002和宝字B.P12CB003的《定牌加工合同书》的生产,并于当日将发票、送货单、验货单、请款单快递给广东L公司,广东L公司于次日收到。故广东L公司应于2月20日前付总货款的50%,于3月14日前付清货款。
2、宝字B.P12CB002:总价款2888364元,已付1421880.8元;宝字B.P12CB003:总价款221040元,未付款。上述两份订单总货款3109404元,已支付1421880.8元,尚欠1687523元。故欠款中1554702元应从2月28日开始计算违约金;132821元应从3月22日开始计算违约金。
3、诉讼请求中关于违约金的主张之所以与上述计算不相符是为了与2012年3月28日《通知书》相一致(该通知误将总货款的50%理解成拖欠货款的50%),少主张的违约金可视为我公司的权利放弃。
4、如果广东L公司以没有收到结算材料或者没有财务对帐等理由进行抗辩,本案仍最迟可将催款函的回函日期(2012年3月19日)作为违约金的起算日期,因为该回函中没有对欠款表示异议,并表达尽快付清,因此可以说明结算手续不存在问题。
5、如果广东L公司以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我方认为可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再上浮30%来确定违约金。
法院判决:
2013年8月7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穗番法民二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广东L公司于本判决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加工费1687523元给襄阳Q公司;2、襄阳Q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32323元给广东L公司(注:一审就迟延交货判我方支付526436.4元给对方,二审仅像征性地判了3万元);3、广东L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给襄阳Q公司(注: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截止目前达110余万元)。
后计:
老赖赖帐的常用方式本案中均有体现,本案给我们的经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及时预警法律风险,作好风险防范措施,简单来说有:1、将相关事实加以固定。如本案中我方及时将对方迟延支付货款的行为多次通过书面形式向对方去函,对方没有明确反驳,即可证明案件事实;2、及时通知对方验收货物,防止对方事后提出质量异议;3、加强合同管理,如本案中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中将大底问题约定为我方的义务,显然不符合行规,亦不公平,但是我方合同管理人员竟然没有发现,导致一审时被判承担50余万的违约金,虽然在二审中通过律师努力将这一数字降到3万元,但这种疏忽是不允许的。4、前后多次交易的,应当在合同或相关签署的文件中厘清彼此之间的关系,如本案中,明明是春夏两季订单,但双方却签成了两份不同的合同,这样一来,给对方赖帐创造了有利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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