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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时间:2018-03-30 11:16
【襄阳律师汪小波导读】不真正连带责任存在终局责任人,在执行中先执行终局责任人,不足的再执行其他责任人,这体现了此项制度的本义。
【案情】2010年4月李某注资成立了一家小型的毛竹加工厂进行毛竹半成品的加工制作,与涂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涂某定期为李某的毛竹加工厂提供原品毛竹,涂某于是雇佣了赖某专门为其上山砍毛竹,某天傍晚,赖某在上山砍毛竹时,被自己仇人的邓某看到,邓某以为天黑,于是将已经放倒的毛竹砸伤了赖某,造成了赖某轻伤,花去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2万元,事后,赖某向邓某、涂某等人索要医疗费,无果,无奈之下,将邓某、涂某等人告上法庭。判决生效后,法院判决邓某、涂某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两被告没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赖某于是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涂某有银行存款2万元,被执行人邓某有银行存款5000元,另外有小轿车一台。
【不同观点】针对以上情形,执行人员对于如何执行两被执行人的财产产生了如下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直接扣划被执行人涂某的银行存款2万元,执行完毕此案。理由是两被执行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执行任何一人都会导致本案的执行完毕,并且这种执行方法最简单易行,也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扣划涂某一万五千元银行存款,扣划邓某五千元银行存款。因为两被执行人都要承担责任,这种执行方式既体现效率,同时又体现公平。
第三种意见认为,扣划涂某一万元银行存款,扣划邓某五千元银行存款,然后拍卖邓某的轿车,从拍卖款中扣除5千元执行款,这种执行方式有利于体现执行中的真正公平。
第四种意见认为,扣划邓某五千元银行存款,然后拍卖邓某的轿车,从拍卖款中扣除一万五千元执行款。理由是邓某要承担终局责任,这样有利于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辨析】以上四种执行意见,都有自己的执行依据及理由,对于哪种意见能够真正体现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真正内涵,并且在有利于执行实践,维护社会稳定,真正构建和谐社会?笔者赞同最后一种意见,理由阐述如下:
第一种意见认为直接扣划被执行人涂某的银行存款2万元,执行完毕此案。理由是两被执行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我们上述分析过不真正连带责任还存在有对内责任的问题,债权人如果不是申请执行最终责任人,即还存在有承担责任的债务人向终局责任人追偿的问题,如果终局责任人不予认可的话,同样会产生诉讼,甚至申请执行的问题。就本案而言,执行法院如果直接扣划被执行人涂某的银行存款2万元,而涂某不是终局责任人,还存在向邓某追偿的问题,假如邓某不予认可的话,就会产生诉累的问题,因此,第一种执行方式不是最佳的执行方式。
第二种与第三种意见相比第一种意见而言,具有创新性,但是与第一种意见一样存在同样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考虑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责任问题,特别是终局责任问题,因为诉讼是矛盾纠纷解决的最终途径,而执行是矛盾纠纷解决的最终途径的最终方式,要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就应当充分考虑期间的法律关系。
而对于第四种意见,扣划邓某五千元银行存款,然后拍卖邓某的轿车,从拍卖款中扣除一万五千元执行款。这样做咋一看似乎不是最佳的执行方式,因为涉及到拍卖程序,比较的繁琐,而且有流拍的可能性,但是此种执行方式及考虑到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对外责任,又考虑到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对内责任,本案中邓某是要承担终局责任的,况且邓某有财产可供执行,如果把邓某的财产执行到位的话,那就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有利于真正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综上所述,最后意见执行意见比较灵活地处理了执行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做到案结事了,又有利于真正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