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现实中许多老赖依仗唯一住房不能被执行的规定进行逃避债务,使得法院判决书成一纸空文,法律尊严尽失,最高法院此新规定无疑助推执行制度的完善,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第(三)项规定为兜底条款,即对所有不属于(一)、(二)条件的唯一住房,都可通过支付五至八年租金的方式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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