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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劳动律师提示企业HR注意试用期问题

文章来源:未知;时间:2018-03-30 11:07

企业在制度具体劳动制度上,要切实做到合理合法,否则稍有纰漏,即可能违反劳动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襄阳律师事务所汪律师在对企业HR进行讲授企业劳动法律风险防范,规范企业用工制度。

(1)企业HR应注意试用期问题

1、超期试用将导致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是超过六个月。”上述规定限定了企业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最长时间,如果违反将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口头约定试用期等于无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阅书面劳动合同。”此条规定了劳动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因此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条款应为无效。

 

3、只规定试用期的合同等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如果企业只约定试用期而没有约定劳动期限,则试用期的长度即为劳动合同期限长度,如此,企业丧失在试用期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时也不能低于相同岗位发放试用期工资。

 

4、试用期亦不能随意解雇

企业在试用期中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1)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4)劳动老师民其他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5)劳动者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企业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6)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歌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外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注意:不胜任工作和不符合录用条件是不同的概念,实践中有相同也有不同),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试用期满不要违法延长试用期

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满后延长追加试用期,同样违法,企业者可能被判承担赔偿金。

 

6、试用期内尽量书面约定录用条件

在试用期企业可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往往录用条件约定过于抽象或者没有以书面形式固定,在劳动者确实不符合企业用人标准的时候,企业很难解除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这样无疑增加了用人成本,因此企业在劳动合同中一定注意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

 

7、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雇必须在试用期内做出。

在试用期间,企业未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即推定劳动者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将丧失上述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襄阳律师顾问网 汪小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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