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汪律师:13507273505
范律师:18995670752
文章来源:未知;时间:2018-03-30 11:07
导读: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口头或以其他形式(如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与劳动者约定1个月到6个月的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口头或者以其他形式约定的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认为该劳动者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该做法违反法律,如果实际用工时间超过1月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将从第2个月开始承担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张某于2012年7月份入职某厂,该厂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入职时填写的入职登记表下面有一行备注: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3个月。另外电子厂的《员工手册》中也规定:凡是新入职的员工,试用期均为3个月。张某工作二个多月后,公司以张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将张某解雇,张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
【汪小波律师】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中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劳动合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当然不可能存在。
某厂虽在入职登记表及员工手册中规定试用期,但并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该试用期不存在,双方为事实劳动关系,某厂将张某解雇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应从第2个月开始向劳动者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
18.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来自襄阳律师顾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