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中关于写票,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答:在如何写票上,选民可以作出四种选择:
第一,可以赞成票,但赞成的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否则即为无效。
第二,可以投反对票。对候选人可以部分反对,也可以全部反对。
第三,可以另选其他选民,对部分候选人不同意或者对全部候选人不同意,都可以另选其他选民。如果不是候选人的其他选民获得过半数的选票,其所得票数足以使其进人应选人数,只要确认其没有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就应当确认其当选有效。
第四,可以弃权,对全部候选人或者部分候选人都可以弃权。领取选票后,既不填写、也不投票或者投空白选票的,即视为全部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