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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权利受侵害,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文章来源:未知;时间:2018-03-30 12:03

村民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在确定管辖法院方面法律有何规定?
答:在侵权案件中,由于涉及到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地和被告人所在地并非同一地点的问题,公民选择不同的法院将直接影响诉讼的进程和效率,因而管辖权的确定也相对复杂。法律明确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也就是说原告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自由选择,可以向其中任一法院起诉,而该法院应该受理,不得将已受理的案件移送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被告也不得基于同一案由在原告起诉后又向另一法院起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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