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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时间:2018-03-30 11:55
刑诉法修改后证人出庭的相关问题
作者:汪小波
单位: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2012年刑诉法第二次修改,这次修改更加尊重人权、更加注重庭审职能。证人出庭率低和庭审走过场所一直倍受非议,新刑诉法在强化证人出庭方面规定了不少新的内容,比如强制证人出庭制度、证人保护制度、证人补助制度等,这些新规定必然改善证人出庭率低的现状,有助于引导人们形成自觉作证的责任意识。笔者根据自己学习新刑诉法过程中的所思撰写本文,提出自已对新法的理解及实施过程中可能还需要解决的问题,希望抛砖引玉,和同行进行深入交流,以求在日后工作中正解地适用新法。
关键词:刑诉法修改 证人 出庭
一、刑诉法修改对提高证人出庭率的积极作用。
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规定条件的,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其他原因的”从上述条文不难看出证人出庭作证应是证人证言能否被采信,并成为定案证据的前提条件,除有例外,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但另一方面原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这一条规定为证人不出庭作证打开了方便之门,成为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不要求、不准许证人出庭的理由。事实上,我国当前刑事审判活动中证人出庭作证率非常低,通常作证率不足百分之十,基本上证人不出庭为一般,出庭为倒外。
据有学者对某市法院系统22个刑庭进行了调查,得到了19个刑庭的统计数据,显示该市法院系统刑事证人出庭率处于极低的水平:19个刑庭中有9个刑庭没有刑事证人出庭,没有刑事证人出庭的法院竟占调查样本的近一半。有证人出庭的案件为26起、68名证人,以全年其它及中院的全部6810起刑事案件为基数,证人出庭率仅为0.38%。10个刑庭的证人出庭情况也极不均衡。有4个法院证人出庭案件仅有1起;而证人出庭案件数最多的一个法院则有6起、19名证人,2004年度该院刑事案件为570起,证人出庭率达到1.1%。26起证人出庭案件中,律师提出证人出庭的比例远远高于检察官和法官。(《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左卫民、马静华)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不外乎证人自身的因素和证人出庭制度方法的因素。证人自身的因素,诸如多一事不如下一事、害怕打击报复、工作忙请不到假等。证人出庭制度方法的问题,比如没有证人强制出庭制度、没有证人保护制度、没有证人补偿制度等。显然证人自身原因不愿出庭作证往往可以通过设定证人出庭的相关制度来解决。我们看到本次刑诉法修改,规定了强制证人到庭和证人拒绝作证的司法处罚,这些新的规定,有效地解决了证人出庭难的问题,可以预见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证人出庭率必然有所上升,但是我们仍然看到尚有很多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或者说有些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留待实践中以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等配套规定来逐步解决。(襄阳律师顾问网汪小波律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