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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可否适用缓刑?

文章来源:未知;时间:2018-03-30 11:55

【案情介绍】2011年8月16日晚,被告人梁某某之妻梁某梅在德胜广场天府川菜馆过生日聚餐。21时许,梁某梅酒后在二楼公共卫生间内呕吐,时在同一楼就餐的被害人常某某打开了卫生间的门,被告人见状与被害人发生争执,经劝解后双方仍不解气欲行对打,被告人则到一楼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放在身旁,被害人则纠集一批河南老乡冲上该菜馆二楼,双方用酒瓶和椅子互砸,被告人用椅子把被害人砸倒在地后又用刀朝其身上乱砍,致被害人的右侧颞骨骨折、气颅开放性颅脑损伤头部、右臀部及右大、小腿部等处受伤致创口累计长度达23.3㎝。经莆田市第一医院人身伤害鉴定,被害人常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
在本院审理期间经调解,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害人常某某自愿达成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6万元的协议, 并即时支付该赔偿款,被害人对被告人故意伤害行为表示谅解。
【本案焦点】(一)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可否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是否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在理论上,对此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不应当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1、不符合我国的刑罚目的。我国刑法的目的之一是预防犯罪,一方面要防止犯罪分子重新犯罪,一方面要警戒一般人员。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如此严重后果,却能够获得类似于常人自由的刑罚,这会使一般人员对司法公正性产生怀疑。
2、适用缓刑不符合刑法设立缓刑的立法本意。我国刑法设立缓刑制度的本意在于为犯罪分子提供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短期自由刑带来的弊害。通说认为,就主刑而言,重刑是指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轻刑则是指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缓刑制度就是专门为轻刑犯罪设立的,专门适用于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对于重刑犯罪,由于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强,不应当适用缓刑。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即使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这里的三年也应当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的三年,而不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中的三年,不属于缓刑的适用范围。并且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意见,也是倾向于致人重伤一般不适用缓刑。
第二种观点:可以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1、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刑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判处三年,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适用缓刑的规定,不应当人为的区分“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的三年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中的三年。
2、适用缓刑有利于被告人的改造。缓刑制度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防止狱内交叉感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实践中,很多被告人往往宁愿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也不愿接受六个月的牢狱之苦。为此,被告人及家属往往会主动对被害者进行赔偿,弥补并修复被侵害的社会关系,以取得被害者的谅解,从而争取适用缓刑。
【法官说法】本案法官及时进行对被告人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且经了解被告人在家里、学校及乡村平时表现都不错,其所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表示愿意接受被告人,纳入社区矫正。双方经调解,达成赔偿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被害人表示谅解,希望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为了充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罪刑法定原则,也顾全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本案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取得政治、社会、法律效果三丰收。
2012年1月18日,法院对被告人梁某某故意伤害一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梁某某因生活琐事互殴便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1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并已自愿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也表示谅解,且被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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