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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有何区别?

文章来源:未知;时间:2018-03-30 11:36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有何区别?
答:保证有两种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的,保证人必须直接对债务承担责任: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述规定的权利的。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户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实际上是原债务人承担债务能力的一种补充,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的地位和债务人相同。对于保证人{来说,连带责任保证责任重于一般保证,因此法律规定,当事人附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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