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延过户只因言语冲突,耐心调解早日消除纠纷
原告方:李先生夫妇
委托代理人: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汪小波律师
被告方:陈先生夫妇
原告诉称:2004年9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卖房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襄樊市汉江路15号某家属院6号楼401号房,一次性付给被告28800元,原告付款后拥有房屋全部产权,双方如有违约,应向对方加倍赔偿。《卖房协议》在樊城区公证处办理了公证。2004年9月下旬被告向原告交房,原告交齐购房款。现因被告怠于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经多次催告无效,引起纠纷。
被告辩称:并非不同意过户,是因为签合同约定5年后再这户(可以少交税),另外原告儿子威胁过我,我非常气愤,就是不给他过户。还有就是我们夫妻一个都在外地打工,回来一次不容易。
汪小波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卖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拒不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公证书中写到“该协议自双方签名公证后成立,过户后生效”。汪小波律师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并未将合同生效附条件或附期限,公证员该表述超出了其工作范围,同时也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的法律精神相悖,因此该内容不能约束当事人。
但同时,汪小波律师认为对方不配合过户也是事出有因,双方言语冲突导致矛盾产生,双方应本就互谅互让调解解决本案。
双方当事人均听取了律师的建议,经过三次面对面的调解工作,最终原告方表示愿意支付被告4000元误工补偿,被告协助原告30日内完成过户手续。据了解,原告现已取得新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