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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时间:2018-03-30 13:01
【襄阳律师】房屋租赁合同中如遇到承租人拖欠几月租金后不翼而飞,对出租人来说是一件很头痛的一件事情,想砸开门锁、腾空房屋,寻求再行出租,却担心承租人以物品损坏丢失为名大额索赔。下边这份律师函产生的背景便是如此,所幸的是,对方收到律师函后即和律师取得联系,称没有想到会承担如果高额的违约责任,经律师作工作,对方不再逃避责任,经和出租人谈判最终友好地解决了纠纷。
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 函
韩飞先生:
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汪小波律师接受赵云先生委托,特就你与赵云先生租赁合同纠纷相关事宜向你函告如下:
一、你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2011年11月29日签订的《商用物业租赁合同》,构成违约。
合同第三条第3款规定:“承租人每三个月一次性支付出租人租金及物业费。即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号前支付下季度费用。”依据此款规定,你须在2012年10月25日前支付租金20463.3元;另须在2012年3月25日前支付物业管理费865.76元、2012年6月25日前支付物业管理费865.76元、2012年9月25日前支付物业管理费865.76元。综上,你截止今日已经拖欠租金及物业费共计23060.57元。(上述因水电费尚未统计,故暂未计算)
经赵云先生多次电话催告及2012年10月7日书面函告,你仍未履行合同。且,据物业公司称你于2012年9月初即已处于停业状态,赵云多次打你电话,你均不接电话。因此,我们认为你已经完全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诚意,你的行为可视为你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你的行为使赵云先生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已经无法达到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
二、现通知你,于此函交付邮递后三日后,即2012年11月4日开始解除《商用物业租赁合同》。
三、合同解除相应法律后果:
1、你须按照合同第六条条2款“合同未到期之前,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提出解除合同。如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需要向对方支付剩余租期租金总额10%的违约金,但不少于一个月的租金的金额。”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即向赵云先生支付15688.53元。
2、你须按照合同第七条第1款“出租人、承租人都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合同违约金为三个月租金金额。”向赵云承担支付20463.3元违约金。该违约金亦相当于赵云重新寻租的必然损失。
3、你须按合同第三条第3款之规定负担逾期支付租金及物业费的违约责任,即应以实际欠缴数额为依据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4、限你于2012年11月6日前取回房屋内一切物品,并对房屋装修设施进行拆除。如果逾期,赵云将于2012年11月15日之前代为保管屋内物品,并代拆除装修设施。保管费用及拆除费用,你须在实际费用发生后三日内向赵云交纳,否则还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以上函告事项望你三思,并请速与赵云或本律师联系,尽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议,否则赵云将诉诸法律,你将面临更大的法律责任。
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
汪小波 律师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