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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遗嘱

文章来源:未知;时间:2018-03-30 13:01

   【襄阳律师导读】父母担心房子将来落到儿媳妇名下,所以立下公证遗嘱,将房子遗赠给孙子。但后来又想,如果儿子离婚后孙子随儿媳妇生活,那么房子还在落到他姓人手中,所以自己在原遗嘱基础上加了一句话“孙子由儿子监管”,问律师行不行?我说,监管非法律用语,又多有歧义,因此还是通过限制处分权的方式为佳,遂拟此文书。


 

   

立遗嘱人:李百龄,男,一九四七年九月十五日出生,现住平安市亚方花园10号楼404室,身份证号:3000400000000017.

我于2011815日在江苏省平安市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一份,现对房屋居住权及处分权限制如下:

一、李胜利于十八周岁前任何人不得有对房子进行出租、转让、抵押等有损李胜利的处分行为。

二、李胜利年满十八周岁前,房子可由李凯翔、方敏夫妻与李胜利一起居住;李凯翔如果离婚,则方敏丧失居住权;其他人无居住权。

本补充遗嘱是我自愿所立,无任何胁迫、欺骗行为。

遗嘱一式三份,我本人执一份,一份由刘颖保存并负责本遗嘱的执行、湖北省平安市公证处存档一份。

立遗嘱人:         

遗嘱执行人:         

二○一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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