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院受案范围:
1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措施不服的;
3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 、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