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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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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申请工伤认定,法院是否能直接进行认定?

文章来源:未知;时间:2018-03-30 11:07

工伤认定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问题在于该认定权是否具有排他性,即是否允许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在没有工伤认定的情况下,有权直接作出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我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设定1年,即超过一年即不再受理,那么超过一年申请的工伤难道就不是工伤了吗?很显然,如果不允许劳动仲裁委及法院直接作出工伤认定的结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再者,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试想一个工伤劳动者在受伤后持续地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按法律规定此举属诉讼时效中断情形,时效可从最后一次主张时计算,假如此时已过一年,那么现在出现的情况是,诉讼时效没过,而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过了。那么如果不允许仲裁委或法院直接作出工伤认定的结论,那么规定诉讼时效还有意义吗?

    目前,工伤认定工作存在诸多怪现状,即从不去作调查,全部证据均要求劳动者提供,对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大多要求先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仲裁。上述使得工伤案件往往要三四年时间才能有个结果,极大地伤害了劳动者的感情,造成社会不稳定。个人认为解决之道很简单,一是,工伤认定机关根据劳动者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走访,责令用人单位提供证据,如果有理由认为用人单位掌握证据而拒不提供的,直接作出对用人单位不利的认定;二是,仲裁委或法院,对于没有做工伤认定的案件,应当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作出属于工伤或不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进行直接裁判,而不是再要求劳动者去申请工伤认定。

    总之,各相关单位多尽点责任,少推卸责任,劳动者的日子就会好过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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