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答:罢免权就是选民依法撤销他们所选出的人员职务的权利。罢免权是选举权的延伸,和选举权密切相连。在村民自治中,如果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不称职,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会成员,应该将其罢免。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掌握以下几点:
第一,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属于全体村民。只有村民才有权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需要注意的是,有权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不是一般意义上所指的生活在本村或户籍在本村的人,而是指那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未成年人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无权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第二,罢免要求的提出,必须有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这是启动罢免程序的必要条件。
第三,罢免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
第四,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第五,允许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为自己辩解。
第六,村民会议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必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